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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10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03时41分,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驾驶豫G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权县境内310国道***公里+***m处,与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冯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冯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严重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违法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另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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