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回家途中,行至阜新市开发区西海岸餐厅门前,发现被害人郝某某在车中取物品离开后,未将车门锁闭,随即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将车门打开,将车内的一个棕色方格单肩包和一盒茶叶盗走,包内有现金8500元。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动投案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为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并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应适用认罪认罚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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