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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田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珠街街道**村委会**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其位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村委会**的自家菜园里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幼苗830株,后于2018年12月14日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疑似毒品原植物幼苗符合罂粟属罂粟种特征,组织中检出毒品吗啡成分,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幅度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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