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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春市**小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年4月26日退回德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德惠市公安局于同年年4月28日补查侦查完毕后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其本人C1驾驶证违章未处理而不能使用,遂借来朋友李某某的C1驾驶证,将驾驶证上李某某的照片撤下来换上自己的照片,变造出一枚驾驶员信息是李某某,照片是田某某本人的驾驶证并使用。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102国道本市夏家店路段使用该驾驶证时被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和三款条规定的变造驾驶证行为,但其因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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