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甄某某饮酒后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梅路交口时,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由长丰县双凤医院医生抽取血液并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mg/100mL。
本院认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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