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石市检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9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刘*虎、刘*琴(另案处理)在石河子市二十小区客运中心北门平房(原公厕)内、石河子市二十二小区东小路足盛堂足浴店楼上、石河子市高中城对面航空售票地下室内、石河子老街乌伊公路北102栋105号自建房内、石河子市新客源宾馆地下室内,先后开设赌场五处,五处赌场内均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刘*虎、刘*琴按照5%的比例从赌资中抽头。赌客将钱输完想继续赌博时,在赌场给赌客提供POS机上刷卡套现,套现的钱由刘*虎、刘*琴支付,并按照6%的比例从抽头的钱中抽取费用。赌客无钱时,刘虎虎、刘艳琴还会借钱给赌客,以便于赌客继续赌博。当赌客不能还钱时,会安排人员看管借钱的赌客,直到其还钱才会让其离开。刘*虎、刘*琴根据每日经营情况,以100元—200元不等的日工资向在赌场工作的张*、李*、王*奎、李*健、张*兵、蒋*伟、王**等人支付报酬。
被不起诉人王**在赌场内从事过盯注、望风工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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