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豫NH255R号奇瑞牌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社区门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桂玲相撞,造成王桂玲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故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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