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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园**旁。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宁A****2号小轿车在定边县贺圈路由北向南上路行驶至贺圈路500米处,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90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隔夜醉驾,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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