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2018年9月1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2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关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玉田县鸦鸿桥镇鸿鹄公园内组织多人以“推牌九”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关某某和杨某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赌博现场放账,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适用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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