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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国****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灰色沃尔沃牌辽A****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区抚顺路下桥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2时42分被抽取血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东街华润紫云府8栋1-24-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灰色沃尔沃牌辽A96KG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区抚顺路下桥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2时42分被抽取血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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