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3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0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粤COE****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翠屏路公交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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