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22195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方城县清河镇**村**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方城县清河镇**村**岗经营了一个养羊场,王某某在经营养羊场的过程中,对生病的羊使用人用药物进行治疗。2018年8月27日,方城县畜牧局执法人员在王某某的养羊场检查时,发现其西边一休息室靠门口一张桌子上存放有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肌苷注射液、维生素C注射液和青霉素钠等人用药品并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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