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 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22时许,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0白色宝骏牌小型轿车,沿胜利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北街北五马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以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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