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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一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乡**村**号,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18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阅读并理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8日21时05分许,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环城大队执勤民警在临汾市尧都区尧庙景区华门环道北侧路段执勤时,在对一辆沿华门环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号牌为晋L****6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检查时,经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1426251990********)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驾驶员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依次提取王某某血液样本送至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72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国家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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