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梅河口市**街**委**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与**中小企业债务纠纷被该公司起诉至东丰县人民法院,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归还欠款,王某某不还,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下达裁定将王某某名下吉E****M轿车查封,又于2017年4月20日下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王某某将裁定查封的轿车交到东丰县人民法院,但王某某拒不将查封的轿车交到东丰县人民法院,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在北方法制报上公告责令王某某交出被查封的吉E****M轿车,王某某一直未交。案发后,王某某将欠款还清,与**中小企业有限公司达成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后归还欠款,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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