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6日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侯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为获取经济利益,于2019年7月份受雇于张某甲清收山东省流失到东北三省及内蒙古地区的逾期抵押车辆(张某甲受雇于侯某某),王某甲雇佣刘某甲及王某乙与其一同清收抵押车。**网(抵押权人)将查询车辆位置的软件“查车无忧”账号及密码给侯某某,并随时将借款逾期客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车辆信息、车钥匙等交给侯某某,侯某某转交给张某甲,张某甲又转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刘某甲通过定位软件找到车辆,与张某甲核对车辆信息后,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夜间将车辆秘密开走或用王某乙的拖车拖走,并放置暂扣抵押物告知书,王某甲等人将车辆开走或拖走后送到**网指定的车库中。
2019年7至9月期间,王某甲共计清收逾期抵押车辆4辆,获利人民币13400元,分别为:
1. 2019年7月10日左右,侯某某与张某甲分别将牌照为鲁B****V的宝马5系轿车车辆识别代码、车辆行驶证、抵押申请表、费用明细单、借条、收条、车辆登记证书、地址确认书、暂扣抵押告知书等(以下简称“相关手续”)通过“钉钉”软件发给王某甲,并将该车钥匙邮寄给王某甲,要求王某甲清收该车。同年7月17日下午,王某甲与刘某甲根据“查车无忧”定位软件在哈尔滨市第七人民医院路边停车位找到该车。王某甲给侯某某打电话让其报备车库,侯某某将车辆报备**车局车库后,通过微信通知王某甲将此车送到哈尔滨**车局。王某甲和刘某甲等到深夜车辆周围无人时,按照侯某某要求放置了暂扣抵押物告知书后,王某甲用侯某某邮寄的车钥匙启动该车并开走,刘某甲驾驶王某甲的车跟在后面一起前往**车局哈尔滨车库送车。清收该车张某甲给王某甲人民币7000元,王某甲分给刘某甲人民币1000元。该车所有人为李某某,被清收时该车已被其抵押给**(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借款担保,其陆续还款至2019年4月份,尚欠本金及利息88500元。该车被清收时,李某某将车辆借给薛某某使用。
2.2019年8月初王某甲询问张某甲是否有需要清收的车辆,张某甲回复王某甲黑龙江省大庆市有一辆鲁P****N黑色日产奇骏车,吉林省柳河县有一辆鲁Q****L黑色哈弗H*车需要清收。同年8月15日,张某甲将这两辆车的相关手续图片通过“钉钉”软件发给王某甲。同年8月16日上午张某甲将鲁P****N黑色日产奇骏车的位置截图通过微信发给王某甲。当日下午16时许,王某甲和刘某甲驾车到达黑龙江省大庆市并按照张某甲给的车辆定位截图在阳光佳苑小区里找到该车。王某甲将这辆车的车牌号拍下发给张某甲并让张某甲报备**车局车库,后王某甲给王某乙打电话雇佣王某乙到大庆给其拖车。王某乙于同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根据王某甲通过微信发送的位置驾驶拖车(辽M****0)到达该车停放地,因该车停放的位置无法装上拖车,于是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三人利用王某甲事先准备好的万向轮将该车挪动后将此车装上王某乙的拖车,装车后王某甲让王某乙开车前往张某甲报备的**车局哈尔滨车库送车,王某甲和刘某甲在该车停放处放置暂扣抵押物告知书后离开现场。清收该车张某甲给王某甲人民币6000元。该车所有人为张某乙,其于2017年11月3日将该车抵押给**(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作为56000元借款担保,其在2018年6月2日还款1000元后再未还款。后张某乙将该车质押给韩某某作为30000元借款的担保,韩某某又将该车以3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乙,该车被清收时正处于刘某乙的控制下。
3. 2019年8月18日下午,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三人到达吉林省柳河县清收鲁Q****L黑色哈弗H*车,刘某甲按照张某甲给的车辆位置截图找到该车并将照片发给王某甲,王某甲联系张某甲让其报备车库。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三人一直等到次日凌晨2时许车辆周围无人时,使用万向轮将车挪动位置后装上王某乙的拖车,王某甲和刘某甲放置暂扣抵押物告知书后,三人驾车前往张某甲报备的**车局长春库送车。清收该车张某甲给王某甲人民币4700元。包含该车和黑龙江省大庆市清收的鲁P****N黑色日产奇骏车,王某甲分给刘某甲人民币2000元,给王某乙人民币5500元拖车费。该车所有人为葛某某,2017年8月26日,葛某某将该车抵押给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作为借款担保,其还款至2018年11月23日未再还款,尚欠42500元未还。2019年1月25日,葛某某又将该车抵押给桑某某,作为22200元借款的担保(未进行抵押登记)。2019年3月19日,桑某某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该车以26500元的价格转让给崔某某,车辆被清收时,处于崔某某的控制下。
4. 2019年9月6日上午,王某甲问张某甲黑龙江省伊春市附近是否有需要清收的车辆,张某甲告知其在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有一辆鲁M****T奥迪A*L车需要清收,并将定位截图及该车相关手续发给王某甲,王某甲、刘某甲便驾车前往鹤立林业局寻找该车并告知王某乙前往鹤立林业局拖车。当日20时许刘某甲在鹤立林业局喜鹤家园小区找到该车,并将该车牌照发给王某甲,王某甲发现该车车牌是黑D****1,便微信告知张某甲车牌号不符,张某甲问车大驾号是否与其发给王某甲的相符,王某甲说“车牌换了车架子号对”,张某甲回复“那车就对”。当日22时许王某乙驾驶拖车到达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三人等到2019年9月7日凌晨0时40分许将该车装上王某乙拖车,并让王某乙将该车送至张某甲报备的**车局哈尔滨车库,王某甲、刘某甲放置暂扣抵押物告知书后驾车前往**车局哈尔滨车库。2019年9月7日5时许,黑D****1奥迪A*L车所有人姜某某发现该车丢失,便按照现场留置的“暂扣抵押物告知书”上的电话联系侯某某,侯某某经核实后发现该车已经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并过户,遂给王某甲打电话,说该车清收错误,让王某甲将车送回,随后王某甲雇佣林某某用拖车将该车拖送至鹤立林业局。清收该车侯某某未获得收车服务费。张某甲垫付给王某甲人民币6300元,王某甲给王某乙人民币2100元拖车费。该车原所有人为张某丙,于2017年11月6日其将该车抵押给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担保,还款至2019年4月,尚欠30287.28元未还。2018年10月22日,该车被司法拍卖并解除抵押,该车被张某丁购得后出售给佳木斯**二手车行,2019年7月16日被姜某某购买并过户,车牌号更换为黑D****1。
经鉴定,黑D****1奥迪A*L车辆价值人民币96000元、鲁B****V宝马车价值人民币79000元、鲁P****N黑色日产奇骏价值人民币53000元、鲁Q****L黑色哈弗H*价值人民币39000元,共计人民币267000元。
经侦查王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被抓获归案。
涉案款物已建议侦查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杨春发
马福海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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