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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5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96********,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浙FU5****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港区**大道**大桥下停车场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某某、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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