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一辆豫J*****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台前县吴坝乡丰庄村路口西侧时,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自行车的王某甲死亡。该事故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受害方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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