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小区**号**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为小区道路、停车收费等问题, 2016年5月16日20时许,天水家园小区众多居民聚集在尧都区天水家园小区停车场,王某乙、单某某、王某甲将王某丙承包的天水家园停车场起降杆、摄像头及王某丙的手机等财物损坏。经鉴定,损坏的物品总价值为6200元。
案发后,王某乙、单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丙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王某丙对三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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