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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界**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5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A****5号机动车,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长白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被在此进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6-10号5-4-2,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汇景新世界15号楼4-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5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A28L75号机动车,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长白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被在此进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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