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18〕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街**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3月28日至4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4日17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N****5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双塔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其营子下交桥南侧路段时,与行人郑某某、史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郑某某、史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郑某某经朝阳市**中心**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郑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史某某骨盆多发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右内踝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左外踝撕脱骨折,已构成轻微伤。经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史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及家属人民币70,000.00元(不包括保险赔偿)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电话报案,当场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对犯罪事实供不讳。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有自首和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6月4日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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