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某,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5时许,王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阜阳市颍东区老庙镇徽润发超市门前,因未带出入证与防疫工作人员李某某发生争执,随后驾车返回家中取出入证后再次驾车返回老庙镇徽润发超市,与李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后驾车离开,侦查人员在老庙镇新润发超市将王某抓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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