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水县,住合水县吉岘乡******号,农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同日与被不起诉人当面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酒后驾驶甘MP521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银西公路401KM处,被宁县交警大队执法民警依法查处。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对王**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鉴定意见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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