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蓝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2196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蓝某某**路**号,住蓝某某**镇**小区,系蓝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J号小型越野车,沿蓝某某蓝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蓝丰路与青羊路十字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蓝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带其到蓝某某人民医院抽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醇含量为84.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照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提取血液笔录及照片,鉴定书等以及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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