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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1199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我院于 2020年1月9日收到卷宗两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3时1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8棕色捷豹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淮河街9号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能够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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