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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伟,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行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伟驾驶鲁CW552K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周口市淮阳县临蔡镇七里棚路段时,与同方向蒋某成驾驶的电驱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7日蒋某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蒋某成符合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王某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成无责任。2019年11月18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王某伟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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