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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该案的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承包的营山县西城实验学校白塔校区工程中,将工程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以伪造、篡改工资发放名册和记录的方式挪作他用,拖欠20多名民工工资49万余元,经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改正后扔不支付。

2018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拖欠的26名民工工资49.7万余元支付给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出具谅解书,希望对不起诉人王某某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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