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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胶)(公开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将**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院**公司**的***小区A区4号楼A单元801室、A区4号楼A 单元802室、A区2号楼A单元601室、A区4号楼C单元1102室依法查封。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该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处置给他人抵顶其借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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