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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文化,系********,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年**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县**街由*向*行驶至****门前时,将路上行人王某乙(被害人)撞倒,造成王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损伤而死亡。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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