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2019年4月底开始收受微信昵称为“崔**”、“育*”、“江*”、“漂洋**”、等人非法投注“六合彩”,再将收到的“六合彩”赌款转给上线庄家“福*”的报票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偶尔协助崔某某核对六合彩的投注及提供意见。通过对崔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转账以及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通话记录等统计,崔某某从参与“六合彩”至被抓获共非法收受下线“六合彩”投注额为755354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因王某某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又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获利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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