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蓝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长安区**街**村**号,农村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9:58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无照驾驶陕A****3号小型轿车,沿蓝某某孟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卫镇大亮村段时,被蓝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蓝某某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提取并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醇浓度为85.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醇浓度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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