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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镇**村2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丁某某(另案起诉)归还王某乙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28日该判决书生效。2017年1月21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向丁某某、王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邮寄送达。2017年4月17日丁某某强与王某甲将位于义乌市**镇**村**幢**单元的房屋转让给王某丙获得房款人民币220万元。丁某某、王某甲未将220万元款项用于清偿王某乙债务,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现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甲已与王某乙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取得王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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