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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熊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4********,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住达州市达川区**镇**村**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由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月10月30日,熊某甲因公驾驶津******号小型越野客车从达川区南外二号干道往达川区石板镇机场方向行驶,即日18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G210国道1956KM+200M(达川区石板镇铜江路路段)时,将被害人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5日,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认定:熊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熊某甲拨打120急救和122报警电话,后随民警到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熊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55886.5元人民币,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甲因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55886.5元人民币,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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