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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诉刑不诉〔2015〕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村医,住开封市尉氏县**乡**村,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4年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拘外逃,于2014年1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刘某某和李某某(均已判决)到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个体诊所推销药品。潘某某明知药品来源不正规的情况下,仍然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 “寻骨风胶囊”15盒,后销售给当地的群众李某甲两盒。经民权县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此“寻骨风胶囊”为假药。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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