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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温某某)(公开版)_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腊检一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6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县,现住:云南省******坝综合市场**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日将本案以温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起诉到勐腊县人民法院,又于20******日撤回起诉,决定以温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日13时许,外出**发展业务的被告人温某某将1只**客户送给的鹦鹉用纸箱装好,放在与其一起去**发展业务的赵某某驾驶的云****号牌白色轿车后排座位前,二人从中国磨憨口岸入境,在经过海关检查点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将该案移交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公安局**派出所调查处理。

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只鸟类活体,能通过宏观形态特征鉴定其物种,鉴定为鹦形目鹦鹉科的绯胸鹦鹉;绯胸鹦鹉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CITES附录II物种;1只绯胸鹦鹉的价值标准核算为¥1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温某某以情节相对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扣押的绯胸鹦鹉交相关部门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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