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天镇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9时许,渠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卅赵线3KM+700M处,碰撞到路边的护栏,造成渠某某以及发生事故前与其一起喝酒的摩托车乘员庞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渠某某电话告知其朋友刘某某报警,之后渠某某及庞某某被送往天镇县中医院。2019年4月23日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送检的渠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7mg/100ml。2019年6月14日,天镇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渠某某民事赔偿伤者庞某某,其行为取得了庞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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