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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涂某某)(公开版)_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地江西省德安县**镇**路**号,现住江西省德安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0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驾驶超载的赣******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华林方向往虎口冲方向行驶,行驶至庐山市**镇**村王家路段,在倒车过程中,碾压到被害人邹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邹某某当场死亡、二轮电动车严重受损。经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涂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自动投案,对肇事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双方达成赔偿六十二万元的调解协议,已全部支付到位,已取得了被害人邹某某近亲属的谅解。涂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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