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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沙某某)(公开版)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6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办事处****楼*排*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0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与吴某在台儿庄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结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女儿沙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儿子沙某某。后沙某某在尚未与法定配偶吴某离婚的情况下,自2012年至今与王某某共同以夫妻名义先后居住在市中区紫桂苑小区、新远花苑小区、国泰花园小区,并于2013年9月12日在苍山县妇幼保健院生育女儿沙某某。

经查,该事实系沙某某主动交代,系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已和吴萍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陈述,及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重婚罪,鉴于其认罪、悔罪,且系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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