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3日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亳州市309省道与迎春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测,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6mg/100ml。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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