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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3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的某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至平湖市**镇**村**浜**号,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失主陆某某放于该处的铁质猛火灶一只,价值6元。

2019年12月2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至平湖市**镇**集镇西面停车场,采用相同手段,窃得失主沈某乙放于该处的钢丝绳110余米,价值1650元。

2020年1月上旬的某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至平湖市**镇**号房屋后面猪棚处,采用相同手段,窃得失主金某某放于该处的铁质兔子笼两个。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退赔失主损失,获得失主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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