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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汪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县****村上畈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30分许,在义乌市稠城街道三挺路夜市**号摊位处,被害人马某某因在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处维修手机等太久,二人发生争吵并互殴。期间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推倒在地,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马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马某某腰2-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马某某福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已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和解,被害人马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初犯、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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