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公诉刑不诉〔2016〕33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011974********,中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委**组**号,现住汉台区**院,任汉台区**镇政府食药所所长。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底,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为给汉中市汉台区**镇政府同事张某某帮忙变更其外孙张某甲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日期以方便其日后上学,私自通过街面上办假证广告电话联系上朱某某(另案起诉),以100元的价格谈好后,将办证资料在汉台区中心广场交给朱某某。朱某某将办证资料转交给邓某某(另案起诉),并为张某甲伪造了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将张某甲出生年月日由2015年9月16日改为2015年8月16日。证件做好后,朱某某将假证交付给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樊某某付给其100元。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陕)公(汉)鉴(文)字[2016]14号鉴定意见为:1.送检检材出生医学证明与样本出生医学证明为不同印刷版本形成;2.送检检材上的印章印文与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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