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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梁某某)(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南阳**,暂住乌苏市**乡星光棉麻扎花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20日、2019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8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新D7****号“东风”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苏市**乡**村路段,左道于由北向南行驶至的由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碰撞肇事,致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乌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肇事后主动投案,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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