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阳江市阳东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址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志明、项颂边,广东威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在阳江市**镇**圩经营**药店,其在尚未取得医师资格以及医疗机构领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非法行医。2019年8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被害人梁某乙因身体不适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去到**药店找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经对梁某乙简单检查,认为梁某乙肠胃发炎导致发烧,还有腹膜炎以及心脏存在问题,于是开具硫酸阿托品片、维U颠茄铝镁片Ⅱ等药品给梁某乙服用,梁某乙回家服用梁某甲开具的药品后出现异常反应,梁某乙父亲便到**药店找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当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来到梁某乙的住处后发现梁某乙已经没有生命特征。梁某乙的弟弟梁某丙报警处理,民警去到梁某乙的住处将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带走调查。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乙患有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基础上,因冠心病致心源性猝死,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的无证行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延误诊治,甚至开具对梁某乙病情不利的药物(硫酸阿托品片、维U颠茄铝镁片Ⅱ),其医疗行为降低了梁某乙被救治的机会,与梁某乙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参与度为1%~20%。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