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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柳某)(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柳*,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0203******008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克拉玛依市**物业公司员工,住新疆克拉玛依市森香水岸**园**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2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柳*在克拉玛依区南新路汇福高层楼下“海龙泉”海鲜店,盗取货架上干海参1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0元。

犯罪嫌疑人柳*于2018年8月28日被抓获归案。赃款予以全部退赔。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赃款予以全部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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