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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查**)(公开版)_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住婺源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婺源县S303浙临线岭脚至浙源段公路升级改建工程项目。同年10月,该公司开始对此工程项目途中位于浙源乡农科所查村的“仙姑桥”拆除重建。

2019年10月18日至24日,犯罪嫌疑人查某某趁工人下班之际,两次来到婺源县浙源乡农科所查村的“仙姑桥”建桥工地盗取工地上拆桥的旧钢筋,累计65斤。2019年10月25日,查某某再次来到该工地盗取旧钢筋,被随后赶到的婺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缴赃物、取得谅解及认罪认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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