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公诉刑不诉〔2014〕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技术工人,住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号。于2013年6月26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12日19时许,林某某将摩托车停在新杭街道新杭小学附近的街道旁,闵某某驾驶车辆被林某某的摩托车挡住无法通行,双方因让路发生言语争执,后林某某对闵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闵某某左手肘关节受伤。经鉴定,闵某某伤势程度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因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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