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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临县人,无业。户籍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山西省临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义井东街建设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文某某遗失在ATM取款机上的银行卡,遂从该卡中取款人民币5000元,并将银行卡取出丢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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