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6198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水产加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同日由东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孩子要入读东山县西埔镇宅山中心小学,但户口不在招收范围,便联系郑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解决,郑某某表示同意,并要求小孩就读后要住在其经营的“如家学生公寓”。后郑某某通过联系微信号:18850230500(微信昵称:AAA清风(办证))的男子(该人身份未查清)制作假户口簿,该男子要求郑某某提供办理人的户籍信息,每本制作费150元。郑某某便将林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给该男子,要收取500元支付制作费(未收取),郑某某收到伪造的户口簿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可以去学校报名入学,林某某持假户口簿到宅山中心小学报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8年7月26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经东山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符合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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