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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某某)(公开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路**大厦**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林某甲在廉江市**KTV108房处娱乐的过程中,因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后经在场的朋友劝阻,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先行乘车离开。至当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林某甲在电话中再次发生语言冲突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返回**KTV停车场处,旋即遭到林某甲等人的拳脚殴打。随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KTV的厨房处取出一把菜刀欲追砍林某甲,并在此过程中将被害人林 某乙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林某甲方向被害人林某乙赔偿人民币130000元,并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被害人林某乙达成了三方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2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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